项目
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备注 |
12001 |
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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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第24号、第28号、第32号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0项“城市规划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企业、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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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 |
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乙级及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
建设工程勘察乙级资质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第662号修正)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一款:“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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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丙级资质认定 |
企业 |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认定 |
企业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
企业 |
12003 |
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乙级及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
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32号修正)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第七条第二款:“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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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
企业 |
12004 |
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第32号修正)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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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及部分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认定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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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认定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588号修正)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城〔1995〕383号)第四条第二款:“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修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 |
企业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已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我厅已发文停止受理相关申请。 |
12005 |
省世界自然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管理中心 |
庐山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核(核报省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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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风景区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一)公路、索道、缆车道、电机车道、水库;(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三)景点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和景区内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四)风景区区徽标志建筑;(五)牯岭地区的所有新建、扩建项目;(六)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属庐山山体范围内的由庐山管理局审批;属外围景区的由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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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 |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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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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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 |
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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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近第99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32号修正)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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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 |
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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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第653号修正)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87项:“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下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3〕17号)附件2中第15项:“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企业 |
除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外,其他仅取得由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下放至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12009 |
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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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32号修正)第十条第一款:“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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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 |
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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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下列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三)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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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 |
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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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第588号修正)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五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第六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第十一条第三款:“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办理:(二)二级、三级和四级资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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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 |
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二级资质核准 |
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0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24号修正)第八条第一、二款:“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
企业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 )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 |
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核准 |
企业 |
12014 |
省世界自然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管理中心 |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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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中《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1项“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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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 |
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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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六条:“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建筑活动:(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规划师;(二)注册监理工程师;(三)注册造价工程师;(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注册的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建筑活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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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 |
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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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第662号修正)第九条第一款:“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 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的建筑活动:(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规划师。”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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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 |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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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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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 |
厅城乡规划处 |
权限内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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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5项,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取消。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0〕35号)附件1第2项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取消。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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